(草案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云南省紡織協會是由云南省紡織企業,與紡織行業相關的企業自愿組成的行業性、地方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,是社會團體法人。協會的命名符合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《云南省行業協會條例》,符合法律、法規的規定。
本會英文名稱:Yunnan Textile Association,縮寫:YTA。
本會的宗旨:以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,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。以促進我省紡織行業健康發展為中心,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,進行行業自律和管理,相互之間優先開展融資活動,共抗風險,共謀發展。圍繞提升紡織行業競爭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、提高企業家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、維護紡織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、反映紡織企業的建議和要求而開展各項活動。在政府與紡織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,為紡織企業開拓國內、外市場和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提供服務,為推動和促進經濟發展做出貢獻。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
第二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:云南省民政廳。
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省、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。
第三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云南省全省范圍內,本會的住所設在云南省昆明市興苑路中段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本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,建立行業自律機制,規范行業行為,營造平等競爭環境,提高行業整體素質。
(二)開展調查研究,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建議,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提供依據。
(三)協助政府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管理工作,參與制定、修改本行業各類標準,組織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。
(四)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合理要求,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。
(五)向會員提供政策、法律、金融及各類專業咨詢服務,定期發布紡織商貿信息、市場動態、技術情況簡報,創建協會內部刊物?! ?/span>
(六)組織本行業各類管理人員、技術骨干進行業務培訓,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,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的整體素質;
(七)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行業交流和展覽活動,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市場。
(八)動員和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活動。
(九) 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工作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四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,單位會員是本會的主體,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。單位會員更換代表,需向協會書面報告。單位發生合并、分立、終止等情況時,應報協會備案,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。
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申請加入本會: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(三)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;
(四)單位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,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(法律有特別規定的,需提交相關許可證)等相關證件,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
(五)個人會員為在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的專家和管理人員。
第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工商營業執照、稅務登記證、組織機構代碼證、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,本人證件照2張(法律有特別規定的,需提交相關許可證)等相關證件
(四)由本會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,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二)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(三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(六)積極宣傳并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;
(七)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;
(八)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;
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報批評;
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。
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由本會給予除名:
(一)一年不交納會費;
(二)半年不參加本會活動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;
(四)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冒用本“行業協會”名義從事違法律犯罪活動或給本會造成嚴重損害的;
(六)其他違規、違紀行為的。
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大會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:
(一)制訂或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或者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、監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的工作報告、財務預決算方案;
(四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五)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;
(六)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;
(七)審議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;
(八)決定終止事宜;
(九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1年至少召開1次,每屆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會員。
會員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。
第十五條 有1/5以上的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,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或決定須經應當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,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,須以無記名方式表決,并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;
第二節 理事會
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負責行業協會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理事會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組成。
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。
第十九條 理事的產生程序:
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,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(二)理事會換屆,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,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第二十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備案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,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;
(三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;
(四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(五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六)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注銷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八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一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二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4年。理事會與會員大會屆期相同,與會員大會屆期同時換屆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,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召開理事會,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理事。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第二十五條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,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第三節 負責人
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: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。
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,有從事本行 業3年以上經歷,熟悉行業情況,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謄;
(二)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會長、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,不得是近親屬,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系。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。
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,秘書長為專職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列席理事會、和會員大會;
(六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負責人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會議記錄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,并保存不得低于十年。
臨時會員大會、臨時理事會會議和臨時會議,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。
第四節 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第三十二條 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,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本會內設機構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注銷,經理事會或者討論通過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。
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,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,接受本會領導,執行本會決議。對外開展活動時,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,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。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,不得另訂章程、標識。
第五節 監事會
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,由2名監事組成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
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
第三十六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:
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第三十七條 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會員大會,列席理事會,監督會員大會、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;監督理事會、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,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,要求其予以糾正;
(二)審查本會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;
(三)提出質詢和建議,并向登記管理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。
(四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四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,忠實履行職責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:
(一)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0元;
(二)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;
(三)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;
(四)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;
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:
(一) 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;
(二) 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;
(三) 其他由理事會或者決定的事項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專職人員聘任及其管理制度,其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制定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提出,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2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