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云南省紡織協會章程

    (草案)

     

    第一章 總則

     

    第一條    云南省紡織協會是由云南省紡織企業,與紡織行業相關的企業自愿組成的行業性、地方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,是社會團體法人。協會的命名符合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《云南省行業協會條例》,符合法律、法規的規定。

    本會英文名稱:Yunnan Textile Association,縮寫:YTA。

    本會的宗旨: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,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。以促進我省紡織行業健康發展為中心,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,進行行業自律和管理,相互之間優先開展融資活動,共抗風險,共謀發展。圍繞提升紡織行業競爭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、提高企業家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、維護紡織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、反映紡織企業的建議和要求而開展各項活動。在政府與紡織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,為紡織企業開拓國內、外市場和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提供服務,為推動和促進經濟發展做出貢獻。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

    第二條   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:云南省民政廳。

   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省、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。

    第三條   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云南省全省范圍內,本會的住所設在云南省昆明市興苑路中段。

     

     第二章  業務范圍

     

     本會的業務范圍:

    (一)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,建立行業自律機制,規范行業行為,營造平等競爭環境,提高行業整體素質。

    (二)開展調查研究,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建議,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提供依據。

    (三)協助政府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管理工作,參與制定、修改本行業各類標準,組織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。

    (四)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合理要求,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。

     (五)向會員提供政策、法律、金融及各類專業咨詢服務,定期發布紡織商貿信息、市場動態、技術情況簡報,創建協會內部刊物?! ?/span>

     (六)組織本行業各類管理人員、技術骨干進行業務培訓,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,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的整體素質;

    (七)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行業交流和展覽活動,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市場。

    (八)動員和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活動。

     (九) 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工作。


    第三章   會員

     

    第四條   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,單位會員是本會的主體,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。單位會員更換代表,需向協會書面報告。單位發生合并、分立、終止等情況時,應報協會備案,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。

    第五條    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申請加入本會:

    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
    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
    (三)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;
    (四)單位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,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(法律有特別規定的,需提交相關許可證)等相關證件,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

    (五)個人會員為在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的專家和管理人員。

    第六條   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       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    (二)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
    (三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工商營業執照、稅務登記證、組織機構代碼證、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,本人證件照2張(法律有特別規定的,需提交相關許可證)等相關證件

    (四)由本會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
    第七條   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    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  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
    (四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
    第八條   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      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,執行本會的決議;

    (二)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
    (三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
    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
    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
    (六)積極宣傳并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;

    (七)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;

    (八)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;

    第九條   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
    (一)警告;

    (二)通報批評;

    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
    (四)除名。

    第十條   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。

    第十一條     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由本會給予除名:

    (一)一年不交納會費;

    (二)半年不參加本會活動;

    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;

    (四)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(五)冒用本“行業協會”名義從事違法律犯罪活動或給本會造成嚴重損害的;

    (六)其他違規、違紀行為的。

    第十二條     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 組織機構

     

    第一節  會員大會

     

    第十三條     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:

    (一)制訂或修改章程;

    (二)選舉或者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、監事;

    (三)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的工作報告、財務預決算方案;

    (四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    (五)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;

    (六)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;

    (七)審議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;

    (八)決定終止事宜;

    (九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第十四條      會員大會每1年至少召開1次,每屆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    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會員。

    會員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。

    第十五條      1/5以上的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,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    第十六條     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或決定須經應當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,方能生效。   

    第十七條      下列事項,須以無記名方式表決,并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

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
    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;

     

    第二節  理事會

     

    第十八條     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負責行業協會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
    理事會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組成。

    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。

    第十九條      理事的產生程序:

    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,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
    (二)理事會換屆,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,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
    第二十條  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備案。

   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
    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
    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,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;

    (三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;

    (四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
    (五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    (六)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注銷;

    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
    (八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    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
    (十一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
    (十二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第二十二條     理事會每屆4年。理事會與會員大會屆期相同,與會員大會屆期同時換屆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   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,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
   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召開理事會,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理事。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    第二十五條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,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     

    第三節  負責人

     

   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: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。

   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(一)         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,有從事本行   業3年以上經歷,熟悉行業情況,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謄;

    (二)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
    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
    (四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;

  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會長、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,不得是近親屬,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系。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。

    第二十八條   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(一)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
   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
    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    第三十條      本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,秘書長為專職,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
    (二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
    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
    (五)列席理事會、和會員大會;

    (六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   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負責人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會議記錄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,并保存不得低于十年。

    臨時會員大會、臨時理事會會議和臨時會議,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。

     

    第四節 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
     

    第三十二條 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,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本會內設機構。

    第三十三條 本會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注銷,經理事會或者討論通過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。

   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,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,接受本會領導,執行本會決議。對外開展活動時,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,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。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,不得另訂章程、標識。

     

    第五節  監事會

     

   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,由2名監事組成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

   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

    第三十六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:

    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
    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
    第三十七條 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。

   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(一)列席會員大會,列席理事會,監督會員大會、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;監督理事會、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,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,要求其予以糾正;

    (二)審查本會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;

    (三)提出質詢和建議,并向登記管理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。

    (四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
   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
    第四十條     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,忠實履行職責。

     

    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     

   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:

    (一)會費;

    (二)捐贈;

    (三)政府資助;

    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服務的收入;

    (五)利息;

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第四十二條  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:

    (一)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0元;

    (二)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;

    (三)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;

    (四)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;

   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:

    (一)          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;

    (二)          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;

    (三)          其他由理事會或者決定的事項。

   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 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 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
   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
   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   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專職人員聘任及其管理制度,其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制定。

     

    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 

    第五十條     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
   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
     

    第七章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
     

   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提出,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   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
   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
     

    第八章 附則

     

   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122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
   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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